- 根據我在虛擬資產方面的實務經驗,常見的虛擬資產洗錢類型包括:使用虛擬資產進行非法活動,如毒品販售、走私、人口販運等;使用虛擬資產進行資金洗白,如透過多次虛擬資產交易,將非法所得變成合法財產;使用虛擬資產進行資金外移,這種情況下通常涉及到跨境匯款與匿名交易。
- 洗錢案件的查獲通常需要進行調查與監控。調查包括蒐集證據、追蹤資金流動、分析交易活動等,而監控則是指對疑似洗錢活動進行實時監測。在處理洗錢案件的過程中,我們常會遇到資料收集不完整、跨境調查困難、匿名性高等問題,需要透過國際間的合作與資訊分享來解決這些問題。
- Bitcoin ATM被用作洗錢工具的相關案例通常是通過跟踪交易紀錄來查獲的。因為Bitcoin ATM通常是由具有合規要求的公司提供的,這些公司需要遵守當地的法規並收集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
虛擬資產之洗錢類型及處理方式
根據您在虛擬資產方面的實務經驗,請問您在處理虛擬資產之洗錢案例中,常見類型為何?
根據我的實務經驗,常見的虛擬資產洗錢類型包括以下幾種:
- 結構性洗錢:透過將大量資金分散到多個虛擬資產地址,以掩蓋真正的資金來源和流向。
- 場外交易所(OTC)交易:透過虛擬貨幣的場外交易所進行買賣交易,以避免被公開追蹤。
- 暗網市場交易:透過暗網市場進行買賣交易,以隱藏身份和交易活動。
- 虛擬貨幣混淆服務:透過使用虛擬貨幣混淆服務,混淆資金流向和交易活動。
- 偽造身份:透過使用偽造身份資訊開立虛擬貨幣錢包和交易帳戶,以隱藏真正身份和交易活動。
依據您的經驗,請問虛擬資產洗錢案件是如何查獲?在處理的過程中,常會遇見哪些問題?
虛擬資產洗錢案件的查獲主要是透過跨機構、跨國家的協作,以及透過金融情報機構的協助,掌握可疑交易活動的跡象,進行調查和追蹤。在處理的過程中,常見的問題包括:
- 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虛擬資產交易活動的數據往往分散在多個平台和機構中,需要進行整合和比對,以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 界定可疑交易活動:需要根據不同的交易活動特徵和風險指標,對可疑交易活動進行界定和篩選。
以 Bitcoin ATM 作為洗錢工具之相關案例,是如何查獲?在過程中常會遭遇哪些困難?
虛擬資產交易針對Bitcoin ATM作為洗錢工具之相關案例,通常會透過調查機構的監視錄影、交易記錄及資金流向等方式進行調查。由於Bitcoin ATM上的交易可匿名進行,且其交易速度快速,因此在調查過程中常會遭遇到交易者的身分不明確、資金流向不清楚等問題,使得調查相對較為困難。然而,透過搜集足夠的證據,包括交易資訊、個人資訊、交易時間等,以及與其他調查機構的合作,最終仍有可能成功查獲相關洗錢案件。
目前在處理虛擬資產洗錢案件時,遇見的問題(例如:扣押、沒收、金鑰拒交…)於現行實務工作中,常採行的解決策略為何?
在處理虛擬資產洗錢案件時,我們最常遇到的問題是如何追查資金流向及證明洗錢行為。在實務工作中,我們會採取多種解決策略,例如透過相關機關合作調查、查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交易紀錄等方式來追查洗錢行為,並透過扣押、沒收、凍結資產等方式來打擊洗錢犯罪。
以處理 Bitcoin ATM 作為洗錢工具之案件為例,您常採取哪些具體的解決策略?
對於Bitcoin ATM作為洗錢工具之案件,我們會採取多種解決策略,例如加強對Bitcoin ATM的管理,採取有效的身份驗證機制、交易紀錄保存機制等,並且進行監控以發現可疑交易行為。此外,我們也會透過合作機構及國際合作等方式來追查洗錢行為,打擊洗錢犯罪。
對於台灣現行虛擬資產之洗錢防制政策方面,在經營Bitcoin ATM模式若符合虛
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以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虛擬通貨事
業洗防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的五種經營態樣,必須向金管會提出「法
令遵循聲明」。
請問您認為此方式能達成洗錢防制之效益如何?抑或在法律、政策等其他方
面,欲提出之具體建議?
- 對於經營Bitcoin ATM模式符合虛擬通貨事業洗防辦法之規定,必須向金管會提出「法令遵循聲明」,這樣做有助於監管單位確認該業者是否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並確保其經營行為不會導致洗錢犯罪行為的發生。我認為在法律、政策等其他方面,應該進一步加強對虛擬資產的監管,建立更完善的法規及監管機制,並且持續與國際監管機構進行交流及合作,以提升國內虛擬資產的監管水準。
當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者屬於法人時,應依現行虛擬通貨事業洗防辦法第
二條第二項辦理設立登記,惟運作上可能會有脫法之危險。若有在境外辦理
設立登記,再用分公司形式於台灣提供服務,甚至未於台灣辦理分公司登記, 便
直接透過網路在台服務。
請問您認為要如何妥善納管境外交易平台及其業者?
- 在納管境外交易平台及其業者方面,我認為監管機構應該加強對其進行監管,並且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例如建立跨國合作機制、加強資訊交流等,以有效打擊跨國洗錢犯罪行為。
台灣目前禁止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相關服務或交易,卻開放非金融機構公
司組織或自然人,能夠成為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者,如此形成「部分
禁止、部分開放」的監理模式。
請問您認為這將會在執法機關打擊洗錢犯罪時,造成哪些問題或困難?
您對此有何具體建議?
- 這樣的監管模式可能會造成執法機關在打擊洗錢犯罪時的困難,因為虛擬資產平台和交易業務事業者可能沒有完全符合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因此可能存在風險管理和防止洗錢的弱點。此外,由於這些非金融機構的虛擬資產交易業務可能沒有受到嚴格的監管,可能會吸引不法分子利用該平台進行洗錢等非法活動。
因此,我建議金融監管機構應該對非金融機構的虛擬資產平台和交易業務事業者進行更嚴格的監管,以確保其符合風險管理和反洗錢的標準。另外,也建議金融監管機構和其他相關單位應加強對虛擬資產相關法規的宣導和執行,以防止洗錢等非法活動的發生。
請問您對於金管會目前現行採取指導但不納管,而交由虛擬資產業者自律的監
理模式,對此看法如何?有何具體建議?
- 作為虛擬資產防制洗錢的專家,我認為現行的監管模式是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對於金管會現行採取指導但不納管,而交由虛擬資產業者自律的監管模式,我認為這樣的監管方式可能存在一些問題。
- 首先,虛擬資產市場的發展非常快速,監管部門可能無法及時跟上這種變化。自律制度可能無法完全掌握市場上的動向和風險,存在一定的盲點。其次,虛擬資產市場是一個全球性的市場,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和投資者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自律制度往往無法跨越國界和管轄範圍,因此可能無法有效地防止洗錢和其他非法行為的發生。
- 基於以上的問題,我建議金管會應該進一步加強虛擬資產市場的監管力度,採取更具體、更有力的監管措施。其中,可以考慮通過專門的法律和法規來規範虛擬資產市場的運作,加強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和投資者的監管,對於違反規定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和投資者進行懲罰。
- 此外,可以採用區塊鏈技術等先進技術來實現虛擬資產市場的監管。例如,可以使用區塊鏈技術來建立一個透明、可追溯、不可篡改的交易記錄系統,監管部門可以隨時查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和投資者的交易記錄,發現和防止洗錢和其他非法行為的發生。
總之,我認為在虛擬資產市場的監管方面,需要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並且尋求創新的監管方式,以實現虛擬資產市場的穩健發展和防止洗錢等非法行為的發生。
針對虛擬資產監理之議題,另有主張應先分類虛擬資產,並訂定專法規範,
除此之外,亦有主張由多監管部門分工進行虛擬資產監理(例如:金管會主 責
投資與支付層面、中央銀行主責穩定幣、數位發展部等主責NFT及區塊鏈技
術),或有主張直接由金管會全權納管。
以上主張您認為哪些具體措施可納入監理考量?其可行性如何?對於未來監理制
度您有何其他具體建議?
- 對於虛擬資產監理分工的主張,我認為應該將虛擬資產分為不同的類別,針對不同類別的虛擬資產,由相關監管部門進行監管,以確保監管效果的最大化。例如,投資與支付層面的虛擬資產可以由金管會進行監管,而穩定幣可以由中央銀行進行監管,NFT可以由文化部進行監管。這種分工可以讓各監管部門專注在自己的範疇,提高監管效率。
此外,我認為針對虛擬資產的監管應該是全面性的,包括虛擬資產平台、虛擬資產交易、虛擬資產錢包、以及相關業務等,以確保虛擬資產生態系統的整體安全與穩定。並且,由於虛擬資產是跨境流通的,因此在監管上也應考慮國際合作,建立跨國合作機制,共同打擊虛擬資產洗錢及其他非法活動。
總的來說,我認為未來的虛擬資產監管應該是全面性的、分工明確的、國際合作的,以確保虛擬資產的安全穩定,並且監管措施應該隨著虛擬資產的發展及技術的進步而不斷完善。
請問您認為該如何應用區塊鏈技術,執行虛擬資產之交易監管?
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透明和不可篡改等特點,為虛擬資產的交易監管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解決方案。以下是一些應用區塊鏈技術進行虛擬資產交易監管的建議:
- 記錄交易信息:利用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和不可篡改特點,將虛擬資產的交易信息記錄在區塊鏈上,並且可以實現公開可查,方便監管部門對交易進行監管。
- 設置智能合約:智能合約可以對虛擬資產的交易進行自動化監管,例如設置風險控制條件,當交易滿足某些風險控制條件時,可以自動暫停交易,以防範風險事件發生。
- 引入身份認證:在虛擬資產的交易過程中,引入身份認證機制,可以確保交易方的身份合法,減少交易中的洗錢風險。區塊鏈技術的可信任和去中心化特點,可以為身份認證提供可行的解決方案。
- 聯合監管:對於虛擬資產的交易監管,可以考慮聯合監管的方式,即由多個監管部門共同參與虛擬資產的監管,以實現全面監管的效果。例如,在台灣,可以由金管會、警政署、財政部等多個部門共同參與虛擬資產的監管工作。
總之,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可以為虛擬資產的交易監管提供新的思路和解決方案。未來,在虛擬資產交易監管的工作中,需要不斷地探索和實踐,提高監管水平和效果。